壹個廉潔律師的執業存在四大風險:壹是司法機關和政府機關的打擊報復;二是江湖惡勢力的糾纏威脅;第三,當事人的憤怒或報復;第四,因工作中的失誤或疏忽而產生的風險,其中前兩種風險最大。
第壹,刑法第306條的規定給律師執業帶來的風險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對事實的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不僅要註意與公安機關的良好工作關系,還要註意方式方法。要敢於打太極,對於壹些故意拖延或者惡意刁難的事情,要和他們明爭暗鬥,讓他們知道律師不是好惹的,不應該針尖對麥芒的打來打去。
第二,江湖風險
作為壹名律師,不可避免的要和異端社會打交道。江湖社會自古就有,主流社會除了排斥、鄙視、打壓這個群體,很少關註和研究。其實這群人的影響無處不在,他們在以壹種與主流社會完全相反的方式生活。如果他們被激怒,他們就會有麻煩。
這群人的經驗是:與人保持敬而遠之的距離,與人親近,對不可避免的接觸和交流,以禮相待,給予必要的尊重。這群人最需要來自主流社會的尊重。除了辦理正式案件,如果有什麽法律咨詢,都是通過聊天的方式告訴他們,而不是給他們壹個正式的答復,也絕對不會參與他們的事務。
三、委托人或當事人的報復或憤怒。
律師在執業中必須妥善處理與委托人和對方當事人的關系,善於化解當事人的訴怨和仇恨。最簡單的辦法就是以請求的形式提出自己對案件的看法和意見,充分利用司法機關的辦案權威來化解這些風險。律師的優雅風度和博學風度是化解這些風險的最佳途徑,切忌在執業或辦案過程中惡意刁難,壹言不發,無所作為;不要到處吹牛吹牛,不然可能會被打死。
4.律師執業中的重大過失或失誤導致的風險。
由於律師工作沒有統壹的標準,律師的錯誤和過錯往往變得不明不白。這也導致即使律師沒有錯誤,也有被委托人冤枉的可能。另外,律師之間的標準不同,委托人往往會用另壹個律師的標準來衡量自己委托的律師。
單從實體的結果來看,對律師工作的評價很難有統壹的標準。律師避免或減少類似風險最簡單的方法就是規範自己的辦案程序和流程。在實踐中,律師的錯誤往往首先表現在程序或形式上。實質性錯誤往往是邊錯、定性錯誤或法律錯誤,完全是律師缺乏專業水準和實際工作經驗造成的,只能通過努力學習來彌補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