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如何調查取證
1、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寫明申請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調取證據材料的內容或者需要調查問題的提綱等。 2、調查取證申請書應當壹式兩份,壹份交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壹份由律師事務所留存。二、調查取證具體註意事項
1、調查取證要面向事實;切忌主觀臆斷。 2、調查人員要始終抓住調查取證的主動性;切忌被當事人牽著鼻子走。 3、調查取證中要把握證據的固定性;切忌丟三拉四、手續不齊。 4、調取證據要圍繞違法行為的主線詳略得當;切忌主次不分、棄本求末。 5、調取的證據要環節清晰、關聯緊密,力求互相印證;切忌孤立片面、互相矛盾。三、律師的調查取證
(1)特點 1、律師進行證據調查不具有法律強制性。 2、律師的刑事調查取證權偏重於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收集。 3、律師調查所取得的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核實後,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2)法律 1、《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簡稱“律師法”,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2、《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以上就是整理的關於律師如何調查取證的相關內容,律師調查取證的時候,要按照相應的壹個法律規定調查,才能夠獲得相應的證據。大家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歡迎上在線法律咨詢平臺,在線律師會為大家進行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