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是目前很多律師不願意涉足的業務,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刑事領域裏權力的高度集中,對比其他國家的刑事訴訟法,我們可以看到我們國家在刑事訴訟領域權力是集中在司法機關的手裏,譬如律師的會見權,毫無疑問,律師越早接觸到當事人,越能夠給當事人提供有效的幫助,但是在我們國家真,真正意義上的會見權壹直要到移送審查起訴之後,而在這個時候,絕大多數的案件已經塵埃落定,當事人(包括律師)想為自己辯護已經變得非常困難了,至於在其他方面反映出來的問題就更多了,這裏就不再壹壹列舉,總之,刑事辯護是目前律師業務裏最為令人棘手的壹項業務。 但是,自由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作為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律師,絕不能避重就輕,拒絕為當事人辯護。那麽如何做好刑事辯護呢,筆者認為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辯護: 刑辯第壹辯證據之辯 證據是法官判定壹切案件的基礎,所以在所有的案件當中,證據的作用都是十分巨大的,在刑事案件當中怎麽強調證據的作用都不過分,證據就好像是壹根根木頭,公訴機關就是用這壹根根的木頭搭建壹座證明法罪嫌疑人有罪的大廈,如果律師能夠將構建這個大廈的木頭擊斷,其效果可想而知。實際上,絕大多數無罪辯護成功的案例都是在證據上擊垮了公訴機關,使得公訴機關的指控不能成立而獲得成功的。這壹點也是目前絕大多數辯護律師沒有認真作的壹項工作,很多律師作刑事辯護時,就是會見壹下犯罪嫌疑人,然後開庭時發表壹點辯護意見,根本不去做細致的調查取證工作,而沒有證據支持的辯護意見要想取得司法機關的認可和采納其難度可想而知,這樣的辯護其結果自然難以令人滿意。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這樣壹個原則: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這個原則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逐漸演化為重證據、不信辯解,絕大多數的司法人員從內心都會排斥犯罪嫌疑人的辯解,認為犯罪嫌疑人所說的純屬狡辯,因此也就不屑於聽取當事人的辯解。在這樣的壹種大的司法背景下,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往往不會被作為證據使用,辯護律師要想說服司法機關,絕不能單純依靠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辯解,而需要拿出有效的證據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辯解是合理的、成立的。 刑辯第二辯邏輯之辯 前所述,證據就像是壹根根的木頭,公訴機關就是用這壹根根的木頭搭建壹座證明法罪嫌疑人有罪的大廈,那麽,公訴機關是如何將這壹根根的木頭搭建成大廈的呢,這裏面就需要壹個連接木頭的榫頭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邏輯。只有運用邏輯,公訴機關才能夠將壹個個的證據組合起來,最終推導出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結論,這也就是公訴人在法庭上通常說的證據之間互相印證、形成了證據鎖鏈,足以證實犯罪事實。那麽,作為辯護律師,就需要充分運用自己的邏輯知識,找出對方在邏輯推理過程中的問題,從而擊斷公訴機關的證據鎖鏈,這就需要辯護律師需要極強的邏輯思維能力和思辨思維能力,能夠從對方的邏輯中找到錯誤的地方,很多時候,公訴機關提供了大量的證據材料,這些證據在表面上看是很紮實的、很充分的,但是作為律師,卻絕不能就這樣被表面的現象所迷惑,要能夠靜下心來,逐壹分析證據,只有這樣才能發現問題,並最終取得好的效果。 筆者曾經有壹個成功的辯護案例,案情很簡單,甲乙二人與甲的鄰居因瑣事打架,甲乙各持壹把刀圍毆鄰居,結果鄰居左右肩均被砍傷,其中左肩重傷,後乙被起訴,乙也說不清是否是自己砍傷對方的,公訴機關的所有證據都指向乙,但是筆者在法庭辯護中提出,當時乙站立的位置在受害人的右側,甲站在左側,受害人左肩的傷不可能是乙砍傷的,所以乙應該不構成犯罪。筆者的辯護觀點壹經提出,法官及公訴人都很意外,顯然他們也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隨後時間不長,乙就被無罪釋放。顯然,這個案例的成功只能說是邏輯上的勝利。 刑辯第三辯定性之辯 對於某壹個行為來說,是否構成犯罪,需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但是壹部刑法,區區幾百條,不可能將現實生活中的所有問題都逐壹細化並規定出來,所以,這裏面就存在著這樣的壹個問題:對於事實和證據,公訴機關和辯護律師都不存在爭議,但是對於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者構成的是何種犯罪(如是貪汙還是職務侵占),常常發生巨大的爭論,這種爭論就是法律界所說的定性問題。 定性問題無疑也是壹個關鍵的問題,這裏面牽涉到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或者構成的是輕罪還是重罪的問題,例如數額壹樣的情況下,貪汙罪的刑期就比職務侵占要重,所以定性問題也是辯護律師應該關註的重點環節。 定性的問題牽涉到對法律條文的具體理解和使用,這就需要辯護律師要有較高的法律素養,要能夠言之有物、以理服人,通過對法律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詮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修養說服法官和公訴機關,最終取得有利於被告人的結果。 刑辯第四辯情節之辯 在辯護律師通過對上述各個方面進行審視和研究之後,如果沒有發現有利的辯護角度,那麽就意味著被告人確實要面臨著刑事處罰了。這個時候,辯護律師就需要尋找有利於辯護人的情節來減輕被告人的罪責,使被告人獲得較輕的處罰。 所謂情節,壹般是指那些能夠影響到被告人處罰輕重的客觀事實,可以分為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從輕情節和從重情節等等。作為辯護律師,顯然需要尋找的是能夠減輕被告人處罰的情節,壹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尋找: 1、 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情節。 2、 是否有前因,被害人是否有過錯。 3、 主觀動機是否惡劣。 4、 被告人壹貫表現是否良好。是否是初犯偶犯等。 有效的情節之辯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減輕被告人的罪責,辯護律師在不能夠推翻公訴機關指控的前提下,務必要盡力尋找有利於被告人的情節,為辯護人提供有效地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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