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可以延期。在犯罪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有權延期開庭。此外,對於其他犯罪事實,還需要調查取證,開庭才能宣判。
開庭的條件包括:
1,案件已經立案且符合審判程序規定的時間;
2.當事人已按照開庭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庭,或者已按照規定委托代理人出庭;
3.法院具備開庭的必要條件,包括法庭場地、設備、證據材料、法官等。
庭審信息如下:
1.開庭公告:開庭前,法院會發布開庭公告,通知當事人和訴訟當事人到庭,公告壹般會刊登在法院門口、網站或報紙上;
2.開庭時間和地點:法院會在開庭公告中指定開庭時間和地點,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需要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庭;
3.審判程序:審判程序包括出庭、開庭、舉證、質證、辯論、鑒定、結案。
4.庭審記錄:法庭將對庭審過程進行記錄,包括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陳述、質證、辯論、評議等,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5.庭審結果:庭審結束後,法院將根據庭審記錄和相關證據作出判決或裁定,作為案件的最終結果;
6.庭審參與人:庭審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律師、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
7.審判特點:審判公開、公正、獨立、專業、嚴肅。
概括起來,庭審就是法官按照訴訟程序的規定,將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召集到庭,在法庭上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質證、辯論和鑒定,以確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最終作出判決或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