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情況下的基本標準:
案件類別:(人民幣/件)民事案件1.500元,行政案件2000元,刑事案件3000元,仲裁案件3000元;
2.不同案例的不同標準:
(1)對於簡單訴訟案件,可在上述標準的50%以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2)重大訴訟、仲裁案件可在上述基礎標準的3倍以內確定;
(3)疑難復雜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標準的5倍以內確定;
(4)有涉外因素的(爭議標的或者合同簽訂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在國外的,適用外國法律解決),在上述基本標準的5倍以內確定;上述因素可以合並計算,但實際標準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10倍。
3、簡單、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其標準由省級或省轄市律師協會制定。
經濟案件代理費按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基本標準確定,按不高於爭議財產標的65,438+0,000元(含)的比例另行(累進)收取:
1萬元-1萬元(含)4%;
65438+萬元-50萬元(含)3%;
50萬元-654.38+0萬元(含)2.5%;
654.38+0萬元-500萬元(含)2%;
500萬元-654.38+00萬元(含)654.38+0.5%;
10萬元的比例免費。
律師事務所所需的資格條件如下: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師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要求的律師;
3.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驗、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
4.有符合《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壹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壹)未按照規定公布律師服務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
(二)提前或延後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超出政府指導價收費範圍或幅度的;
(四)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以明顯低於成本的費用進行不正當競爭;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