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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哪個刑事律師好?

目前,犯罪嫌疑人在我國法院受審時不穿囚服已經成為壹種規範,而不是個例。這反映了我國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外在表現。

從原來的有罪推定到現在的無罪推定,我國有關部門早在2015年2月13日就發布了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時著裝的通知。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開庭時,刑事被告人或者上訴人不再穿著看守所的鑒定服出庭受審。

從現在開始,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審不用穿囚服(或者指認服)。這也是為了避免給別人留下不好的印象——每個穿囚衣的人都有罪。

畢竟,在法院正式審理判決之前,主觀認定嫌疑人有罪,是違背現行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的: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

這也充分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客觀化,從原來的有罪推定變成了現在的無罪推定。

比如2015北京東城區法院審理郭美美壹案時,郭美美穿的是便裝。

此前,郭美美在看守所接受記者采訪時,穿的是看守所的鑒定服。我們從當時現場的壹些視頻可以看到,從看守所到法院的路上,郭美美穿著制服,但是她帶著手銬。她剛進法庭就把它們摘下來了。不穿囚服受審象征著法律水平的進步。20世紀90年代末以前,我國壹直實行有罪推定原則,即在刑事訴訟中假定犯罪嫌疑人是實際犯罪人,並追溯證據。

有罪推定制度下,往往存在刑訊逼供現象。比如1998的於祥林案,1999的趙作海案等等。,這些案件都是不同程度的刑訊逼供,最後“傳說中的死亡被害人多年後自動現身”,從而證明之前的判斷是錯誤的。

為了糾正這壹系列錯誤,更好地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我國先後在1996和1997兩次修改了刑事訴訟法的部分條款,確立了疑罪從無和無罪推定原則。

同樣,在我國司法部門發布的犯罪嫌疑人出庭著裝規範中,明確規定不得要求被告人穿著囚服參加訴訟,即使穿著囚服,也必須換上便服才能進入審判庭。

結語無論是在法庭審判前穿上囚衣還是戴上手銬,還是從最初的罪犯到現在的犯罪嫌疑人的轉變,都象征著我國司法制度的進步,也象征著我國依法治國理念的逐步落實。

真心希望我們的國家越來越好,犯罪越來越少,人民越來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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