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麽是搜索?
是指為了收集犯罪證據,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藏匿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所以及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搜查和檢查。
2.誰應行使搜查權?
1.搜查必須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進行搜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被搜查人應當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
2、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也可以不用搜查證進行搜查:
(1)可能隨身攜帶兇器;
(2)有可能藏匿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
(三)有可能隱匿、毀滅、轉移犯罪證據的;
(四)有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發事件。
3.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有哪些權利?
(1)有依法履行防衛職責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2)有權查閱案卷,了解案情;
(三)有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交流;
(四)經許可或者同意,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註意這不是搜索權)
(5)有權申請休庭;
(6)法庭有權在調查過程中提問;
(七)有權對證人、證言進行詢問和質證,對證據提出異議;
(8)有權申請調取新的證據;
(九)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10)有權拒絕辯護;
(11)經被告同意,有權代表被告上訴;
(12)有權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辯護律師有權控告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或者人身侮辱;
(13)有權獲得起訴狀、抗訴書、起訴書、自訴人上訴狀、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訴訟文書的副本;
(14)有權在開庭前三天拿到開庭答辯通知書;
(15)有權在偵查階段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16)會見犯罪嫌疑人並向其了解案情的權利;
(17)代表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的權利;
(18)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以上1-14項主要是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權利,而以上15-18項主要是律師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時應當享有的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