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律師的律師費是多少?
壹般律師收取的費用應該叫代理費,而不是訴訟費。訴訟費主要是指法院受理部分案件,代理民事訴訟和仲裁案件所收取的費用。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收費標準為5000-30000元/件。
2、涉及產權關系的,按不低於以下標準,采用差別累進制計算收費比例:
(1)65438+萬元以下部分(含65438+萬元)5%,不足5000元的每件收取5000元;
(2)654.38+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部分為1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為4%;
(4) 654.38+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為3%;
(5)500萬元至1萬元(含1萬元)為2%;
(6)65438+2000萬元(含2000萬元)為1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為1%;
(8)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以上兩項收費標準為民事訴訟案件壹審階段的收費標準。代理二審、發回重審或單獨再審的,代理仲裁案件的或拒絕執行、撤銷仲裁裁決的,可參照上述壹審階段收費標準收費。同壹律師事務所再次代理同壹案件不同階段審理的,可以給予優惠。如果妳同時代理反訴和反訴,反訴和反訴的費用可以按照民事案件壹審的標準收取。
2.關於訴訟費用的繳納有哪些規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0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次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次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部分,據實繳納;
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按付。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律師收取的費用應該叫代理費,法院收取的費用叫訴訟費。這兩項費用性質完全不同,不能混為壹談。律師收取的費用根據起訴請求的標的金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