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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給教唆他人作偽證的律師定性?

當晚6時438分,劉、醉酒後將胡強奸後逃離現場。當晚11,胡醉酒獨自步行回家,不慎跌入深溝溺水身亡。第二天,劉得知胡已死,就把這件事告訴了他的叔叔李。李邀請他的朋友(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到劉家做客。劉把事情的經過告訴了和張。對此,指示劉、張到公安機關做筆錄,稱胡沒有喝醉,與胡發生性關系是自願的。後證人張向司法機關提供了偽證。案發後,公安機關根據劉的供述將抓獲。異議:在審判過程中,對於如何定性吳某的行為有三種不同的意見。第壹種意見認為,吳某的行為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其理由是,執業律師明知劉、與胡醉酒並通奸,卻指使證人張某向司法機關作偽證,張某事後也確實向司法機關作了偽證。因此,吳某的行為符合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構成特征。第二種意見認為,吳某的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理由是不是作為辯護律師,而是作為朋友指使證人張作偽證,符合妨害作證罪的構成特征。第三種觀點認為,吳某的行為構成偽證罪。理由是:雖然不符合偽證罪的特殊主體要件,但教唆張某向司法機關作偽證,張某事後也確實向司法機關作了偽證。和張都是故意犯罪,應當以偽證罪論處。評論:作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是:(1)本案中,沒有與劉辦理刑事案件代理協議,在劉案中不是委托代理人,只是作為朋友提供幫助,故不符合辯護人妨礙作證罪的主要構成要件。第壹種觀點是錯誤的。(2)妨害作證罪的妨害行為是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吳某沒有使用這些手段指使證人作偽證,因此吳某不構成妨礙作證罪。(3)吳某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屬於教唆犯。第壹,從主觀上看,是故意教唆,明知張某作為證人,應當如實向司法機關陳述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出於朋友之情,張某被唆使在向司法機關作證時故意作偽證,以使劉逃脫法律制裁。第二,從客觀上看,唆使張向司法機關提供對本案有重要作用的虛假陳述。第三,教唆犯張某實施了被教唆的犯罪,教唆犯的教唆行為與被教唆的犯罪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吳某在共犯中構成教唆犯。張的行為明顯是偽證罪,對案件的性質有重要影響,故應構成偽證罪,作為教唆犯,也構成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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