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審前準備主要有哪些?
首先,詢問案情
查明案件事實是律師代理工作的基礎和前提。聽當事人陳述是律師了解案情最直接的方式。
向當事人了解案情,壹般是通過見面溝通。了解案件的範圍包括:主體、糾紛原因、基本事實、訴訟地位、雙方訴求等。要全面、有重點、有針對性,通過主動提問,積極引導當事人圍繞案件重點進行有效溝通。
向當事人了解案情,不僅要聽其言,還要查閱相關資料。兩者相互結合,同時進行,提高溝通效率。必要時應開列資料清單,要求當事人限期提供。
第二,調查取證
律師應當在詢問案情的基礎上,根據辦案需要,全面調查收集相關證據。調查取證的範圍包括:法院訴訟卷宗、企業工商檔案、相關合同、涉案不動產登記資料、政府相關文件檔案、相關證人證言、被告人財產、現場照片等證據材料。總之,律師要清楚委托人知道什麽;律師也應該知道委托人不知道的事情。壹切與辦案有關的事實和問題,都要有證據證明或證偽。
第三,梳理案件事實
律師應當對調查中收集的材料進行分類整理,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梳理案件事實。基本方法是:按時間順序記錄案件事實,重點是爭議所涉及的基本事實;處理重大、復雜的合同糾紛案件,應當對合同內容(特別是關鍵條款)進行解構,對實際履行情況進行對比分析;辦理二審案件,應當總結壹審查明的事實,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和相關證據,明確無異議的事實、有異議的事實和異議的理由。
四、法律關系的研究與分析
在明確了案件事實之後,我們需要深入分析案件的法律關系。對法律關系的分析,應著眼於法律關系的性質、權利義務、後果責任,著眼於當事人享有什麽權利或抗辯。在法律關系分析的基礎上,根據雙方的論點,歸納出爭議的焦點,為接下來的法律檢索提供問題導向。
五、搜查的法律規定
在確定法律關系性質和爭議焦點的基礎上,全面搜索相關法律規定。法律法規檢索要全覆蓋,檢索所有與辦案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法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並下載相關法律法規,整理形成《相關法律條文》,用於案例研究和法庭審理。
第六,搜索類似案例
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案例指導的規定》(法法發[2010]第51號)第七條規定:“最高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執行。”此外,最高法院的公報案例或其他案例原則上沒有參考意義。但類似案件中裁判者的觀點和理由,可以作為理解法律、說服法官的依據。
類似案件的檢索應按照最高法院指示的案件---《最高法院公報》中的案件----最高法院的其他案件----高等法院的案件----中級法院的案件的順序進行。壹般不需要關註和引用基層法院的案例,除非當選為法院系統的指導性案例、通報案例或優秀案例。
檢索到的相似病例數量應足夠,壹般病例5例以上,重大疑難病例10以上。既要收集支持自己觀點的案例,也要註意收集與裁判觀點相左的案例。
檢索到的類似案例應全文下載,重點是判決結果及其觀點、理由,並編制類似案例對比分析,研究類似案例與本案在法律適用、判決理由、結果等方面的異同,為本案代理人提供參考。
七、檢索法律觀點
對於重大疑難案件,或者對某壹法律的理解和適用有爭議時,需要檢索相關的法律觀點,包括正義理論和學術觀點。“正義理論”是指最高法院及其大法官對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解釋,如最高法院對記者提問的回答、最高法院的個別回復、最高法院大法官撰寫的相關書籍或文章等。“學術觀點”是指法律學者的觀點。無論是正義理論還是學術觀點都不能直接作為判斷的依據,但它在解釋立法本意、豐富代理理念、尋找觀點支持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八、提煉辯訴要點
要在事實梳理和法律分析的基礎上,提煉辯訴要點,為審判提供指導。代理原告,應形成書面代理要點,概括主要代理觀點及其事實和法律依據;代理被告人的,應當形成書面辯護意見或者辯護要點,整理主要辯護意見及其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對於對方的觀點和可能的反駁、質疑,要做好預判和應對預案,做到知己知彼,攻守兼備,進退有序。
九、整理證據目錄
根據自己掌握的事實,對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進行分類、選擇、整理,整理形成證據目錄,對證據的編號、名稱、來源、頁碼、證明內容等逐壹說明,將證據材料裝訂成冊。證據的分類應當根據不同的事實主張來劃分。證據的選擇要圍繞爭議焦點和辯護主張,自己的主張要有相應的證據支持。引用的證據與權利要求之間不得有矛盾,證據與證據之間不得有矛盾。證據的排列要按照事件發生的時間順序、邏輯關系、重要程度進行排序。
X.審前溝通
在正式審判之前,還有大量的銜接和溝通工作。比如:與法庭溝通,了解對方意見、證據、調查取證或鑒定等相關申請,了解法官關註點,明確是否需要舉行證據交換或申請延期開庭;與委托人溝通庭審要點,核實確認證據目錄和證據材料,並告知準備原始證據;開庭前與自己的證人溝通,了解要作證的內容,說明證人的義務和責任。
律師在庭審前所做的這些準備,是為了在庭審後更好地為該案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辯護。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律師在每個階段都有自己的事情要做。犯罪嫌疑人和涉案的有關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向律師說明案件的來龍去脈,以利於律師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