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依法辦案的;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詐行為的。
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的;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煽動或者指使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
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泄露國家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