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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違法執業能因退還律師費而免除責任嗎?

律師執業違法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律師法律責任的定義律師的法律責任是指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因為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律師執業紀律,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擾亂正常司法秩序,影響律師職業形象,導致律師須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律師的民事法律責任我國律師法第49條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律師追償。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違法執業或者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律師的違法執業和過錯行為主要包括:因超越委托權限給當事人造成損失;遺失重要證據而導致無法舉證或證據失效;泄露國家機密、當事人商業秘密、當事人個人隱私;出具錯誤的法律意見書;應當收集的證據,由於律師的原因而沒有及時收集,而使證據湮滅;由於律師的原因,使當事人失去訴訟時效;律師玩忽職守,草率處理案件的。

律師因執業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害時,律師事務所應當退還收取的律師費,並賠償當事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律師的行政法律責任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發生違紀違法的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時,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受行政處罰的違紀行為包括: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在代理活動中,與第三方惡意串通,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以詆毀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利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其他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團體的權力,對法律服務行業進行壟斷的;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代理或者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仲裁的;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財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財物的;承辦案件期間,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合,會見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向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請客送禮的;威脅、利誘證人,指使證人拒絕向對方當事人提供證據或者轉移、隱匿、毀滅證據,以及其他方式為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制造障礙的;擾亂法庭、仲裁庭,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曾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違反規定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違反規定,攜帶他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信件、物品的;為阻撓當事人解除委托關系,威脅、恐嚇當事人或扣留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的;不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對律師違法違紀行為,司法行政機關將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書等處罰。律師的刑事責任律師的刑事責任是指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因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的有關規定,而應當受到的刑罰。按照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有下列三種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即律師泄露國家機密的;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提供明知其為虛假的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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