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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什麽要相信當事人是冤枉的

答案絕對不是:不辯護,怎麽知道其十惡不赦?這是屁話!開庭前律師要會見、閱卷、研判所有在案證據,對當事人是否十惡不赦,怎麽可能不知情?是否十惡不赦,是個事實判斷,律師基於自己接觸的事實和證據完全可以得出結論,根本無需等到法庭宣判!“非經判決,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是壹項建立在事實假設基礎上法律要求,其目的在於通過判決前將所有人作無罪對待的方式達到避免少數人被冤枉的目的,它不是事實判斷,更不能作為律師在判決前不知當事人十惡不赦的理由。事實也證明,這種狡辯不僅無法說服大眾,更增添了律師顛倒黑白、強詞奪理的印象!

正確的答案是:這其實是由“真相、正義”所處的位置決定。因為,“真相、正義”所處的位置不在“兩端”,在“中間”,無論往哪壹端單向使力,最終都會造成“不真實、不正義”!

律師為壞人辯護的前提是,負責公訴的檢察官已經代表國家站到了被告人的對立面!因此若律師不反向發力,而和公安機關、檢察院同向發力,以嚴懲犯罪為導向,其結果只會是在事實層面,我們會沿著挖出所有對被告人不利事實的方向越過真相所在的位置滑向忽略對被告有利事實、甚至誇大、編造不利事實的陷阱中去。而在“正義”層面,我們沿著嚴懲犯罪的方向越過正義所在的位置,滑向過度懲罰和報復犯罪分子的陷阱中去。

比如,在最近熱議的富豪猥褻幼女案中。若無律師辯護,而是所有人壹同發力要求嚴懲,大概率的結果會是涉案富豪的罪行、刑期都會被不真實、不合法的嚴重化,最終背離真相和正義!

在沒有相反力的情況下,極端壹定是最終的唯壹結果。而不幸的是,無論真相還是正義偏偏不處在頂端的位置上,所以它們必須通過對抗來平衡,這也註定了必須有人處在“壞人”的位置反向發力,而在刑事案件中,這個人就是辯護律師。

有壹種工作方法,叫反操作,比如軍人,他們的工作是打仗,他們的目的卻是和平,他們通常需要以戰爭的方式實現和平。正如律師,我們追逐正義,但往往要通過為壞人辯護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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