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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正義故意輸掉官司犯法嗎?

妳說的情況在現實情況中不會存在。之所以妳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妳對律師的作用,對司法體制不了解、不理解所導致的。

壹、律師並不能決定官司的輸贏,決定官司輸贏的是法官。

現代司法制度的核心是裁判為中心,不論是西方稱呼的“司法獨立”,還是我國的“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都確定了裁判者也就是法官在訴訟案件的中心位置。無論原告還是被告,無論是原告律師還是被告律師,無論是公訴人還是辯護人,無論在法庭上說了什麽,主張什麽,最終取決於法官是否采納。所以,官司的贏輸,其最終取決於法官,而不是取決於律師。

對於刑事案件而言,律師可以作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作為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參加庭審,在多數案件中,被告人都會被判處刑罰,但辯護律師的辯護是法律賦予的職責,所有律師都是盡職盡責的。

二、依據法律規定,律師的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依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如妳題目所說,律師知道自己的當事人是錯的,犯了罪,那官司輸了,並不存在律師故意輸掉官司的問題,那是當事人本身的行為導致的結果,而不是律師故意將官司輸掉。需要知道,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只能依據事實與法律處罰,尋找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和法律依據,為他提出辯護意見。律師不能也不會編造壹個事實出來來為被告人辯護。

如果律師知道被告人有無罪、罪輕的情節而不去辯護,那是律師的失職。被告人如果發現自己的辯護律師未能盡責,可以依法解除委托代理,並有權依法向律師、司法機關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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