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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造成錯案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事實上,造成刑事案件冤假錯案的主要原因包括:偵查人員刑訊逼供、缺乏足夠的客觀證據、過度依賴鑒定結論、偵查人員和審判程序容易受外界因素影響等。

(壹)偵查人員刑訊逼供是導致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之壹。

刑訊逼供主要發生在刑事偵查階段,即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刑訊逼供,以達到定罪處罰的目的。在絕大多數刑事冤假錯案中,實際上是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被刑訊逼供。決定案件的主要事實依據來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和辯解,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二)缺乏足夠的客觀證據,過分依賴鑒定結論是發生冤假錯案的第二個重要原因。

鑒於評估人員水平參差不齊,評估人員因自身原因,如未嚴格遵循評估程序規範或不具備超越和超越的評估資質,而得出偏離或歪曲客觀事實的錯誤評估結論。案件主要事實過分依賴鑒定結論或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供述和辯解,導致錯案發生。

(三)辦案人員和審判程序容易受外界因素影響,這是冤假錯案發生的第三個重要原因。

辦案人員可能迫於媒體、輿論和結案的壓力,讓冤假錯案在司法過程中不排除非法證據。在偵查之初,由於壹種慣性思維的影響,公安機關會更加重視有罪證據的收集,而忽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證據的收集,而壹些冤假錯案中口供的廣泛使用也是冤假錯案發生的重要原因。雖然我國法律是“重證據輕口供”,但即使法院應被告人或其辯護人的要求啟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時也會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而放棄。也認為辯護律師有利於被告人辯護。作為社會中的個體,辯護律師的實力無法與國家機關抗衡。至此,由於司法工作人員的先入為主的觀念,出現了冤假錯案。

妳認為他們在這兩起案件中的賠償要求合理嗎?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在這兩種情況下,他們提出的國家賠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獲得: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生命健康損害的賠償、精神撫慰金。其中,接受精神撫慰金的法院不壹定能全部支持。

壹、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5月18日發布通知,宣布自2020年5月18日起,國家作出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標準為每日346.75元。

第二,生命權和健康權損害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按照下列規定計算賠償:

(壹)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並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收入減少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勞動能力喪失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以及因殘疾增加的其他必要費用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並支付殘疾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根據國家規定的傷殘程度和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當向其扶養的殘疾人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其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對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發給生活費,直至其死亡。

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壹,給人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害範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向受害人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精神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幹問題的意見》是目前唯壹的規範依據。七、綜合裁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決定采取“支付相應精神損害撫慰金”方式的,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精神損害事實和造成嚴重後果的具體情節;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程度和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法等具體情況;犯罪和處罰的嚴重程度;糾錯的環節和過程;請求人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時,還應當註意法律規定的“撫慰”性質,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低於1000元。

受害人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不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但《意見》除了列明確定數額應當綜合考慮的因素外,僅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同時最低不得低於1000元。

過去平反和糾正的冤假錯案,當事人申請的國家賠償數額與最終賠償數額差距較大。以聶樹斌案為例,家屬申請賠償約1392萬元,但河北省高院最終判決賠償268萬元,僅支持申請金額的20%不到。

冤假錯案對公民人身和財產權利的侵害是全方位的。

除了經濟賠償,這些受委屈的人以後如何更好的融入社會?有什麽建議嗎?

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或社會上的壹些公司、企業可以為受委屈者提供更多的學習、就業機會,並為其社會保障出臺相關的補救措施,為受委屈者更好地融入社會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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