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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無罪辯護的後果

律師無罪辯護的後果如下:

1、壹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決有罪;

2、壹個是辯護觀點被法院采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無罪辯護的原則,是指律師在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過程中必須遵守的準則。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作無罪辯護:

1、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觀要件;

2、被告不是犯罪主體;

3、被告犯罪行為證據不足;

4、辦案機關程序違法;

5、刑法不予追究。

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證據:

1、控訴方或辯護方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屬於下述情況,依據法律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的:被告人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被告人行為系合法行為;被告人沒有實施控訴方指控的犯罪行為;

2、控訴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3、其它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情況。另外,被害人、證人翻供時,不要冒然進行無罪辯護。

做無罪辯護的條件:

1、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觀要件。犯罪或由故意構成,或由過錯構成。以故意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觀故意而不構成該故意犯罪。以過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過失而不構成該過失罪。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則不構成任何犯罪;

2、被告不是犯罪主體。犯罪還須同時滿足刑法規定的主體要件。犯罪主體需達到壹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3、被告犯罪行為證據不足。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法定基本原則作為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

4、案機關程序違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難以保證其真實與公正性,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極有可能出現差錯。

綜上所述,無罪辯護,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絕承認犯罪行為,已經承認的,屬於翻供,這樣壹來,無論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認罪態度較好。根據坦白從寬原則,自首,坦白都可能作為法定量刑從輕的理由(是可以從輕,但不是壹定),而做無罪辯護,意味著將可能失去這些條件,壹旦認定有罪,該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應當決定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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