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申請取保候審幾天送到檢察院?
取保候審申請書會在3天內送到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檢察院同意取保候審會判緩刑嗎?
取保候審與緩刑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服用: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3.取保候審期間應遵守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宣布取保候審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第九十條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有關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共犯以及其他與本案有關的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進行任何形式的交流;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有關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系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範圍。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都對取保候審申請進行三天審查。事實上,如果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前已經批準逮捕,除非在規定時間內沒有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另外壹般不會同意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