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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配合律師的調查函?

律師調查取證人員必須配合,這既是法制社會責任感的體現,也是法律條文中的明確要求。當事人或者組織拒絕配合調查取證的,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介入調查。了解案件經過的相關人員,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的,有作證的義務。

第壹,律師是否必須配合調查取證?

律師應該配合取證。律師有權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向他們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有權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和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律師受委托依法行使調查取證權,自行向有關單位收集、獲取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資料,應當出示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律師執業證書;

(二)授權委托書;

(三)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或者法律援助函。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援助介紹信或者公函應當加蓋單位印章,註明委托人基本信息、承辦法律事務的律師姓名、身份證號、執業許可證號等信息,並註明擬收集、獲取的信息內容以及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原因或者案件。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二、律師調查取證的內容是什麽?

律師接受委托承辦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和非訴訟法律事務時,可以依法向有關單位收集、獲取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自然人的婚姻登記、配偶基本信息、收養登記等信息,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的登記、行政處罰等信息;

(二)自然人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情況,企業繳納社會保險情況,自然人人身和財產保險情況等保險信息;

(三)股權結構、經營資質、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股東名單、出資情況、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個體工商戶等信息。;

(四)自然人或者單位名下的不動產和不動產交易、登記、抵押、查封信息,自然人或者單位名下的船舶、航空器等財產的所有權登記、抵押登記、查封信息,自然人或者單位名下的機動車登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保險信息;

(五)自然人或企業的信用信息;

(六)A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七)城鄉建設規劃、施工企業資質等信息,項目審批、備案等信息,項目規劃許可、用地性質規劃及審查意見等信息,項目竣工、驗收等信息,規劃許可涉及的標的物等信息;

(八)集體土地收購、出讓等信息,國有土地性質變更等信息;

(九)醫療機構設置審批、醫師執業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

(十)其他與承辦的法律事務相關或者需要收集的信息。

律師接受委托承辦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時,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獲取自然人的戶籍地址信息。

綜上所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要求,法院調查令必須配合。法院調查有關單位的,不得拒絕。對方不配合有關單位或者部門調查取證的,人民群眾不僅可以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還可以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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