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勸諫;
2.警告;
3.通報批評;
4.公開譴責;
5.暫停會員權利壹個月以上壹年以下;
6.取消會員資格。
律師協會的作用如下:
1,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
2.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3.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
4.組織律師業務培訓。
5.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進行教育、檢查和監督。
6、組織律師開展對外交流。
7、律師執業中的糾紛調解。
8.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律師的職責主要是:
1.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律師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負責提供法律咨詢、出具法律意見書、代理訴訟、起草合同等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律師作為法律服務的提供者,有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積極參與公益訴訟和公益法律服務,維護弱勢群體權利,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3.遵守職業道德。律師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保守委托人秘密,堅持獨立執業原則,為委托人提供專業、高效、優質的法律服務;
4.推進法治建設,律師作為法律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積極參與法治建設,為法治社會的建設和發展貢獻力量;
5.不斷提升專業素養。律師要不斷提高職業素養,通過學習和實踐提高法律知識和實踐能力,為委托人提供更加專業、全面的法律服務;
綜上所述,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其章程對律師進行獎勵或者處罰。誡勉是警告處分,是最輕的處分,警告是較輕的處分。通報批評和公開譴責適用於故意違規、違規情節嚴重或經警告、訓誡後再次違規的成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協會會員處罰規則》第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重處罰:
(壹)拒不執行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紀律的;
(二)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投訴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因違法違規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罰的;
(五)案發後訂立攻守同盟,或者隱瞞證據材料或者阻撓調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