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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刑辯的程序

壹、律師刑事辯護的流程有哪些

1、律師刑事辯護的流程如下:

(1)、接受委托或指定

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親友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辦理委托手續。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師為被告人進行辯護。指定辯護的,應當由法院或法律援助中心開具指定辯護函,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並向法院開具公函。

(2)、審查管轄

辯護律師收案後應註意審查該案是否屬於受案法院管轄。發現應由其他法院管轄的,應及時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請求移送。

(3)、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

辯護律師接受委托或受指定後,應當及時向受理的法院遞交委托或指定手續。委托手續包括被告人或其親友簽署的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業證復印件。指定手續包括指定辯護的函、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4)、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被告人,壹般由兩名律師人員進行,其中壹名可以是律師助理。應當攜帶起訴書副本、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會見被告人介紹信、律師執業證。

(5)、調查取證

辯護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調查、收集證明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材料。辯護律師向證人調查、收集證據,證人不同意作證的,律師可以申請法院向其調查取證或通知其出庭作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二、哪些人不能擔任刑事辯護人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辯護人:

1、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於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註意:以上4、5、6、7項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

8、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

9、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法院離任後,不能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10、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能擔任其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為嫌疑人辯護的流程包括:接受或者指定委托;審查管轄;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會見和通信;調查取證。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果妳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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