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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要上法庭辯護需要什麽手續

律師做刑事辯護人要提供的手續是律師的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委托書,如果是家屬替犯罪嫌疑人找的律師做辯護人的,需要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律師接受委托後,需要攜帶這些證明材料才能跟犯罪嫌疑人見面。

壹、律師做刑事辯護手續有哪些?

1、律師的執業證(原件和復印件);

2、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律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3、刑事辯護委托書(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則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

4、委托人(壹般是當事人家屬)身份證件和親屬關系證明。

二、刑事辯護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如果犯罪嫌疑人還沒有被羈押,犯罪嫌疑人找律師做辯護人的話,只需要跟律師簽壹張書面的委托書即可。有委托書,才能證明律師行使辯護權的合法性,具體怎麽做辯護,不是法律統壹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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