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卷歸檔工作由承辦律師或助理律師負責。第三條 律師業務檔案分訴訟、非訴訟和涉外三類。訴訟類包括刑事(含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經濟訴訟代理、行政訴訟代理四種;非訴訟類包括法律顧問、仲裁代理、咨詢代書、其他非訴訟業務四種;涉外類根據具體情況按前二類確定。第四條 律師業務檔案按年度和壹案壹卷、壹卷壹號原則立卷。
兩個以上律師***同承辦同壹案件或同壹法律事務壹般應合並立卷,但不同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律師合辦的法律事務除外。
律師承辦跨年度的業務,應在辦結年立卷。
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應做到壹單位壹卷。第五條 律師承辦業務中使用的各種證明材料、往來公文、談話筆錄、調查記錄等,都必須用鋼筆或毛筆書寫、簽發,要求字體整齊、清晰。第二章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順序第六條 律師接受委托並開始承辦法律事務時,即應同時註意收集保存有關材料,著手立卷的準備工作。第七條 律師應在法律事務辦理完畢後,即全面整理、檢查辦理該項法律事務的全部文書材料,要補齊遺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歸檔的材料。第八條 律師立卷歸檔過程中,內容相同的文字材料壹般只存壹份,但有領導同誌批示的材料除外。第九條 下列文書材料,不必立卷歸檔:
壹、委托律師辦理法律事務前有關詢問如何辦理委托手續的信件、電文、電話記錄、談話記錄以及復函等;
二、沒有參考價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委托代查的有關證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經簽發的文電草稿,歷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第十條 對已提交給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部門的證據材料,承辦律師應將其副本或復印件入卷歸檔。第十壹條 對不能附卷歸檔的實物證據,承辦律師可將其照片及證物的名稱、數量、規格、特征、保管處所、質量檢查證明等記載或留存附卷後,分別保管。第十二條 律師業務檔案應按照案卷封面、卷內目錄、案卷材料、備考表、卷底的順序排列。案卷內檔案材料應按照訴訟程序的客觀進程或時間順序排列。具體順序為:
壹、刑事卷
1.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批辦單;
2.收費憑證;
3.委托書或指定書;
4.閱卷筆錄;
5.會見被告人、委托人、證人筆錄;
6.調查材料;
7.承辦人提出的辯護或代理意見;
8.集體討論記錄;
9.起訴書、上訴書;
10.辯護詞或代理詞、
11.出庭通知書;
12.裁定書、判決書;
13.上訴書、抗訴書;
14.辦案小結。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批辦單;
2.收費憑證;
3.委托書(委托代理協議、授權委托書);
4.起訴書、上訴書或答辯書;
5.閱卷筆錄;
6.會見當事人談話筆錄;
7.調查材料(證人證言、書證);
8.訴訟保全申請書、證據保全申請書、先行給付申請書和法院裁定書;
9.承辦律師代理意見;
10.集體討論記錄;
11.代理詞;
12.出庭通知書;
13.庭審筆錄;
14.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上訴書;
15.辦案小結。
三、法律顧問卷
1.聘方的申請書、聘書或續聘書;
2.聘請法律顧問協議;
3.聘方基本情況介紹材料;
4.收費憑證;
5.辦理各類法律事務(如起草規章、審查合同、參與談判、代理解決糾紛、提供法律建議或法律意見、咨詢或代書等)的記錄和有關材料;
6.協議存續、中止、終止的情況;
7.工作小結。
四、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1.委托書;
2.收費憑證;
3.與委托人談話筆錄;
4.委托人提供的證據材料;
5.調查材料;
6.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或草擬的法律文書、辦理具體法律事務活動的記錄等;
7.工作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