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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壹般能爭取緩刑嗎?

緩刑可以說是最輕的懲罰,所以很多律師都會爭取這個機會。那麽如何爭取緩刑呢?首先要明確適用緩刑的條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適用緩刑的必須是真正有悔改表現,不再危害社會的罪犯,但緩刑不能適用於累犯。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適用緩刑: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孕婦、7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這是基於以人為本和人道主義精神。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沒有真正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壹年以上二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進行考察,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應當予以配合。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將公開宣告。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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