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約定二審不需要支付律師費的,不需要支付律師費;但如果委托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需要支付的,當事人需要按照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支付律師費。
1.同壹律師事務所的代理收費減半;
2.未代理壹審而代理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標準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3.已代理壹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費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4.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費用的二分之壹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健康發展,根據《價格法》、《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取得執業資格的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務收費由市場調節。第六條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第七條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應當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第八條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行業的長遠發展,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和法定稅費確定。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