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的作用:
1.可以降低訴訟風險,訴訟涉及很多法律專業知識,因此,聘請了律師,則能全面控制和防範訴訟風險。
2.作為原告請律師能全面提出索賠請求,作為被告則能與對方權利對等。律師在全面了解案情後,能就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提出全面的賠償,並指導當事人或者由律師完整的收集證據,以便最大可能的使自己提出的請求得到支持。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同樣可以與之對抗,維護正當權益。
3.請律師能減少當事人的痛苦。普通人很少會和法院打交道,特別是碰上不講理的對方,壹個普通人很難接受這樣的現實,請律師以後就可以全權委托律師處理,少了很多煩心事。請律師更容易勝訴,索賠更充分。
二、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1.當事人如果被刑事拘留,直系親屬拿到刑事拘留通知書,這時親友是無法見到當事人的,對於當事人的任何情況,親友是無法了解的,這時只有委托律師進行會見,才能見到當事人,了解案情情況。
2.律師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相關的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對案情了解越多,對於當事人是越有利的。同時如果理由充分,還能為當事人爭取取保候審。刑事案件的結果往往會比較嚴重,委托律師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案情起到關鍵性的作用。
三、律師的作用可以為: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5.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三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第三十四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