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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有權調取派出所筆錄嗎

分情況,公安機關筆錄如果是民事案件,當事人本人是無法調取的,在實際在操作過程中,壹般由法院直接向公安局調取;如果是刑事案件,執業律師必須在收到嫌疑人或其家屬、被告人或其家屬、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授權委托,憑律師執業證件、委托手續、律所的公函,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可以調取公司的詢問筆錄。

壹、壹般筆錄有兩種保存方式,其消除時間不壹樣,如下:

1、是電腦保存,就是110指揮中心的電腦保存,壹般是半年後消除;

2、是110民警手裏拿的手寫的110出警登記,這個時間能更長。如果110民警沒有當場解決而是把當事人帶到派出所,那派出所的接警記錄是永久保存的。

二、派出所筆錄多久消除

派出所筆錄不會消除。壹般會永久的保存。如果是不成案的筆錄,那麽就會進行銷毀。筆錄是指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

三、派出所錄口供流程:

1.首先對嫌疑人或者證人進行傳喚;

2.二人以上對其進行詢問並作口供筆錄;

3.對口供進行審核,確保無誤口供當事人及詢問人簽字留存。

四、派出所筆錄註意事項

1.詢問時,辦案人員應該熟悉案情,明確詢問的目的。

2.對當事人應個別詢問,壹個案件如果有數個當事人,應當及時分別進行詢問,並要註意防止他們相互串供。

詢問中要把握好詢問的節奏和主動性,註意抓取證據。

3.詢問時,應首先向被詢問人表明執法身份,然後查明被詢問人的身份等情況,並在筆錄的首部填明。

向被詢問人說明詢問的理由、依據和大致內容,告知其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據,然後根據案情逐個問題進行詢問。

根據情況要適時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4.詢問必須客觀、全面、不能有偏見,更不能采用誘等手段迫使被詢問人按照辦案人員事先虛構、設想的事實進行回答,詢問中壹定要把違法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人員、動機、手段、過程、結果、目的,所涉及違法物品的名稱、數量、來源、進銷價格、牟利情況,有牽連的單位和個人情況詢問清楚。

5.要把握好提問的方式,選擇好突破口。

要註意對案件知情人、證人所收集的證據的保密,不能將此類證據輕易交當事人對質。

6.詢問要與其他調查工作相結合,邊詢問、邊調查,互相印證,互相推動,不能僅僅依靠詢問的材料定案。

詢問時要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申辯權利,要允許當事人做無違法行為的辯護。

7.詢問筆錄要當場記錄,不得事後追記和補缺。筆錄要字跡清楚,記載準確又全面。

8.筆錄制作時要盡可能記錄有的原話和詢問情況,對於方言土語和含義不清的詞句,應用普通話註明,詢問不懂中文的當事人要記明有無翻譯參加。

被詢問人對提問不作回答或回答吞吞吐吐、避重就輕等都要如實記錄在案。

9.詢問完畢,筆錄應交當事人核對,當事人沒有閱讀能力的,要向其宣讀。

如筆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允許當事人提出補充或改正,筆錄核對無誤後,應簽註“本記錄我已看過(或已向我宣讀過),與我講的壹致”。當事人應當逐頁簽名、蓋章(包括更改、補充處)。

辦案人員也應在筆錄上簽名,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10.詢問時間要記錄準確,較復雜案件應同時記錄詢問開始和結束時間,多次詢問的,應記明次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權利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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