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壹般是不需要回避的,回避的對象包括審判的人員,鑒定的人員等,如果案件的審判人員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情況,可以自行回避,或者當事人有權利申請回避。
當事人可以提出回避請求如下: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律師代理回避的情形具體如下:
1、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壹方當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3、同壹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業務的;
4、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務關系,在某壹訴訟或仲裁案件中該委托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其代理人,而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該委托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綜上所述,案件的審查需要回避的人員壹般是審判的人員或者是書記的人員,在符合壹定的條件下可以進行回避,回避的事項包括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秩序、危害公***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