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1、二者概念定義不同
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壹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限範圍內代理實施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
律師是指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2、二者職能不同
訴訟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取得並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就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含義和適用範圍 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而發生的訴訟代理,稱為委托訴訟代理。
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範圍劃分,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工作身份,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
3、二者屬性、特征不同
就律師的屬性而言,包括:
其壹,具有壹定法律知識,按現行《律師法》之規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之法律知識或“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知識”;
其二,經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資格;
其三,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執業證書;其四,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
訴訟代理人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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