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審核完論文後,如果不涉及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可以告訴家屬。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律師在不同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中的作用
1、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主要包括:
(1)可以學習最真實的案例。
(2)通過會見直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3)通過面談,了解調查機關掌握了哪些證據,最終確定調查取證的重點。
(4)向調查機關提交法律意見書。
(5)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2、在審查起訴階段,教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主要包括:
(1)詢問案件事實,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解。如果犯罪嫌疑人陳述的事實與公訴意見中陳述的事實有出入,辯護律師應該問清楚,即使在細節上有出入。
(2)核對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新的證人、物證和證據線索。
(3)在審查起訴階段告知其訴訟權利和義務。比如檢察院辦案人員訊問他的時候,他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有辯護權,有要求重新鑒定的權利,有不服起訴決定的上訴權。
(4)詢問案情。詢問其被羈押的期限,辦案人員有無對其實施刑訊逼供、變相羈押等違法行為,有無隨案扣押、凍結財產。
3、在審判階段,教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角色主要包括:
(1)律師在會見被告人之前,已經仔細查閱了所有案卷,總結了案件的疑點和難點,找到了辯護的關鍵,然後采取策略找到了他的委托人。
(2)聽取被告人對起訴書的意見,根據閱卷情況進壹步與被告人深入溝通,核對案件事實,有效過濾全案中不合邏輯的環節。
(3)聽取被告人的自我辯護意見,將律師初步形成的辯護意見向被告人說明,征求其意見。
(4)詳細告知被告人庭審過程。
(5)向被告人傳授審判技巧。
(6)教導被告如何有效地為自己辯護。
(七)詢問、核對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再次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8)再次詢問被告是否有新的證據和證據線索。
(9)詢問被告人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
(10)如果被告人沒有犯罪,鼓勵他勇敢翻供,不要怕被指責“有罪態度”。
(11)給予被告其他法律幫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