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起訴後,辯護法律相關人員可以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包括對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證據。
法律相關人員閱卷權是指法律相關人員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中華人民***和國法律相關人員法》第三十四條法律相關人員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文書的含義及作用
閱卷筆錄的格式壹般並無嚴格規定,通常以使用方便為準。在將材料分類、整理過程中,大致有以下幾種:
1、事實類:壹起案件,除了相對比較簡單的以外,大多在制作筆錄時均以案件事實進行分類。刑事案件宜將犯罪嫌疑人所涉及到的壹種罪名列為壹種事實;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宜將壹個法律行為和壹個法律事件列為壹個事實,或以具體某個環節、某個情節列為壹個事實。
2、證據類:所謂證據是指司法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可用於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
法律相關人員在制作閱卷筆錄時可將證據分為有利於當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和不利於當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依照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經過查證屬實的合法證據和取證方式違法,未經查證屬實的違法證據;在刑事案件閱卷筆錄中又可將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
3、法律依據類:無論刑事案件還是民事、行政案件,在其審理過程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相關人員通過閱讀案卷,應查找出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證據,同時應註意案件在適用法律上是否適當。
在制作筆錄時,法律相關人員可根據具體案情的需要將案件所依據的法律分為刑事、行政、民事等幾個類別,或根據司法人員適用法律的行為分為適用法律正確、不正確、有待商榷幾類。
4、主張立場類:多見於法律相關人員制作的民事案件閱卷筆錄中,壹般為原告方當事人主張立場與被告方當事人主張立場兩類。有第三人的,將第三人的訴訟主張羅列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