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看證據嗎?
1,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相關材料。
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文書和案卷。律師摘抄、復制的材料應當保密並妥善保管。
2.會議和通信
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檢察院批準,檢察院不得派員在場會見。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溝通,但內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礙偵查的同案嫌疑人及其親友的信息。
3、調查和收集案件的有關材料
經本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但應當事先書面申請人民檢察院批準。
律師可以向證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但應當事先征得其同意,並記入調查筆錄。律師在調查收集案件材料時,可以進行錄音錄像。對被申請人進行錄音、錄像應當征得被申請人同意。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認為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
4.提出辯護意見
律師作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就本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辯護。
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將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受到侵犯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為申訴。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請求上訴的,被不起訴人收到不起訴決定後,辯護律師可以代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
第二,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該條明確規定了審查起訴期限和變更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這壹規定是長期審查和起訴經驗的總結,符合準確和及時處理案件的要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三款規定,補充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上述審查起訴期限是針對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實踐中,對於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至1半月期限的限制,可以在1至1半月內辦結,也可以超出此期限。然而,必須不間斷地執行快速和及時的原則。此外,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決定,並通知偵查機關執行。* * *同壹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中止對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照常進行。中止審查,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在受理公安機關提交的案件時,會在重新偵查後決定是否對其提起訴訟。如果證據充分,也會在兩個月內提出公訴請求。同時,法律還規定,被告人在此期間可以通過律師為自己辯護,同時在辯護時可以查閱、調查案件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