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什麽階段進行調查取證
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均可調查 。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外,還規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該條款並沒有將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排除在偵查階段之外。 因此,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享有調查取證權律師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及親屬所提供的案情,根據自已對案件的分析,通過調查取證,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減輕處罰的證據,以使偵查機關或公訴機關及時全面調查案情,提出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偵結意見和審查起訴意見。二、律師如何調查取證
1、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必須向被調查人出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調查專用介紹信、委托書、律師執業證,並由二人以上進行。其中可以包括其他律師事務所***同辦理本案的律師。 2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可以在征得被調查人同意後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3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應當制作調查筆錄,並由調查人、見證人或基層組織、單位、司法機關代表人等相關參與人員簽名。 4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最好有見證人在場,但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調查取證的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5 、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三、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需要多久
律師調查令制度沒有統壹的法律規定,調查令是地方法院在民事審判實踐中,為幫助當事人克服采集證據能力的不足、擴展當事人采集證據的手段而進行的探索,所以各地法院推行的調查令制度在運行程序內容設置上不盡相同,特別是對律師調查令的適用範圍、申請條件、使用規範和要求等,更是做法不壹,可能出現跨區域執行調查令發生沖突和障礙,文書格式不統壹難以被社會認可,或者調查令調查內容不明確等導致調查不成功等情況。 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於律師什麽階段進行調查取證的相關知識,律師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進行調查取證,但是調查取證的過程中要註意不能違法,若大家有什麽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