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後,應及時與公訴機關取得聯系;
2、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進行通信,但內容應與本案有關;
3、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幫助;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5、辯護律師可以向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檢察院審查起訴要查明內容:
1、事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正確定罪量刑的依據和基礎;
2、其他責任:人民檢察院追訴犯罪應當客觀、全面,因此,在審查起訴時要註意審查有無遺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就必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對***同犯罪案件要查獲所有實施犯罪的人;
3、是否追責: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之壹,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無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明確的規定;
4、偵查合法: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過程,也是對偵查工作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因此,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時,要註意審查偵查人員的偵查活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特別要查明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的過程中是否有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況。壹旦發現偵查活動中有違反法律的行為時,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辦理收案手續:
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壹式二份,壹份交委托人,壹份 由律師事務所存檔;
2、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壹式三份,壹份交辦案機關,壹份由承辦律 師存檔,壹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師事務所給承辦律師開據信函,由律師交辦案機關。
與公訴機關聯系:
1、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後,應及時與公訴機關取得聯系,向其提交《授權委 托書》、律師事務所信函,並出示律師執業證。
2、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3、會見和通信: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無需經過檢察機關批準, 可以隨時會見。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進行通信,但內容應與本案有關。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關案件的情況: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