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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結束後律師寫給法庭的意見書是什麽格式?

法律意見書的壹般格式

壹.法律意見的結構

法律意見書可能涉及各種事項,因此具體內容可能有所不同,但法律意見書的基本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頁眉:標題、編號等。

(二)正文,包括

1.客戶的基本信息;

2.受托人(即法律意見書出具人)的基本情況;

3.委托事項;

4.客戶提供的相關信息;

5.受托人通過獨立調查獲得的信息;

6.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

7.法理分析;

8.結論;

9.陳述和提示。

(3)尾巴

1.發行人簽章及發行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見書內容的基本要求

(壹)第壹種,即標題,實踐中壹般有兩種寫法,壹種是直接寫“法律意見書”;首先明確法律意見書的性質,例如“關於XX銀行貸前審查的法律意見書”。此外,還可以有法律意見書的數量。

(2)正文。

1.1、2項主要指法律意見書涉及的主體,即列舉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項。委托人是指受委托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當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見書的出具人,包括律師和公證員。兩者的身份事項要列清楚。按照壹般法律文書對身份事項的要求,至少應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依次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所、身份證號;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和許可證號。受托人應註明律師/公證員的姓名、執業機構和執業證書編號。

2.第三項:委托事項:應明確說明就哪些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

3.第4、5項分別指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受托人通過獨立調查獲得的信息:應如實陳述各類信息及相關事實,如有附件,應單獨註明。

4.出具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法律條文無需具體到條款,只需寫明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名稱、發布機關和實施日期即可。

需要註意的是,法律意見書第5項有時是空白的,因為律師和公證員在出具壹些法律意見書時,沒有義務調查和獲取其他信息。壹般只有在律師、公證員有調查獲取其他信息的義務時,這部分才能出現在法律意見書上,這種義務可能來自委托方的請求,也可能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

5.法律分析: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見書的主體,要對事實和法律條文進行詳細分析,引用法律法規甚至司法解釋的條文要完整具體。如有必要,還應在法理上加以闡述。

6.結論:結論部分是實現法律意見書目的的載體,因此對委托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具有重要意義,也是委托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決策的最直接依據。措辭要嚴謹、客觀、直接。

7.聲明和提示條款:聲明條款關系到法律意見書的責任,對任何壹方都至關重要。聲明條款的內容包括責任限制條款,即發行人限制和排除自身責任的條款;提示條款是發行人提醒委托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特別註意的條款,也關系到委托人可能承擔的責任。

8.簽名、蓋章、出具日期:在法律意見書的右下角,法律意見書的出具人要簽名蓋章,即律師或公證員要在這個位置手寫自己的名字,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或公證處要加蓋公章,蓋章位置要能壓住律師或公證員的簽名和出具日期。至於出具日期,是指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時間,應當用漢字而不是阿拉伯數字表示日期。

9.附錄:法律意見書應附有可能影響法律意見書結論的文件。如果有許多附件,應準備額外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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