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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律師只能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提供法律幫助?

第壹節接受委托

第十九條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其他進行偵查的法定機關(以下簡稱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請,指定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控告、檢舉。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事務所辦理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友的委托手續,參照本規範第十三條。

第二節與調查機關的聯系

第二十條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後,應當及時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並出示律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壹條律師應當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並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

第三節會見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二條律師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會見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沒有其他人應該出席會議。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盲、聾、啞的,應當有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出席。

第二十三條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

第二十四條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批準。律師有權按照中央六部門的規定,要求偵查機關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調查機關根據案情和需要,可以派員到場。偵查機關未依法安排會見的,律師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並要求糾正。

第二十五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向偵查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獲得批準。偵查機關不批準會見的,律師可以要求其出具書面決定。如果不是案件或者案件性質本身涉及國家秘密,律師可以提出復議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六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攜帶下列證件:

(壹)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介紹信;

(二)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書;

(3)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應當詢問是否同意聘請該律師。如果妳同意,妳應該讓他在聘請律師的委托書上簽字。如果妳不同意,妳應該把它記錄下來並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詢問有關案件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壹)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二)是否以及如何參與涉嫌案件;

(三)有罪的,陳述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四)如果認為自己無罪,陳述無罪抗辯;

(五)強制措施的法定程序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六)采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遵守羈押場所的有關規定,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投遞物品、信件,不得借給犯罪嫌疑人通訊工具或者從事其他違法活動。

第三十條會見後,律師應當辦理將犯罪嫌疑人移交羈押場所的手續。

第三十壹條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會見筆錄,交犯罪嫌疑人閱讀或者閱覽。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確認無誤後,要求嫌疑人在筆錄上簽字。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錄音、錄像、拍照等。,但應當事先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

調查機關派員出席會議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三十二條律師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決定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和次數,並請求偵查機關予以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幹涉。

第四節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

第三十三條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提供法律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壹)關於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和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二)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定;

(三)犯罪嫌疑人有義務如實回答偵查人員提出的問題,並有權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

(四)犯罪嫌疑人有要求寫自己供述的權利,有對偵查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進行核對、補充、更正和補充說明的權利,有承認無誤後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義務;

(五)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偵查機關告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有權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辯護權;

(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訴和控告權利;

(八)刑法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定;

(九)刑法關於自首、立功及相關規定;

(十)關於刑事案件偵查和管轄的法律規定;

(十壹)其他有關法律問題。

第五節對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

第三十四條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並會見犯罪嫌疑人後,認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主動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壹)犯罪嫌疑人所涉情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三)犯罪嫌疑人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的;

(四)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

(五)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要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承辦律師認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或者協助其直接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第三十六條律師申請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應當向有關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申請的事實和理由、擔保方式。律師不得為犯罪嫌疑人作擔保人。

第三十七條律師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後,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在七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答復。對於不同意取保候審的,律師有權要求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並可提出復議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六節代理申訴和控告

第三十八條律師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指控的罪名和從偵查機關了解到的案件情況,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為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糾正。

第三十九條律師根據從犯罪嫌疑人處獲得的案件情況和其他有關證據材料,認為偵查人員在辦理案件中違反法律規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或者認為偵查機關管轄不當的,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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