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錄這份案卷,了解案情和證據材料。法院應當為律師閱卷提供必要的便利,提供閱卷場所。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了解案情。
3.辯護律師可以與在押的被告人見面交流。辯護律師可以聘請法律顧問處的工作人員和具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在看守所或者其監管場所會見被告人。羈押場所的人員要註意方式,盡量避免增加被告人談話的內容,以免影響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
4.辯護律師可以持法律顧問處的介紹信,走訪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案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
5.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預留辯護人準備出庭所需的時間。辯護人有權申請法定延期審理,法院應當在法定結案時間內予以考慮。
6.在法庭審理階段,辯護人有權參加法庭審理,並可以向審判長提出詢問證人、鑒定人的問題;也可以經審判長許可,直接向證人、鑒定人、被告人提問;可以質證當庭宣讀和陳述以及各種證據材料;可以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可以和公訴人爭論等等。
7.人民檢察院在所有公訴案件中,都應當附上起訴書副本,由法庭交給辯護人。第壹種情況,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的,還應當向法院附送壹份,交給辯護律師。凡有辯護法律理由的案件,壹審、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都要發給辯護律師。
8.在判決、裁定生效前,辯護律師認為必要時,可以會見被告人,征求其對判決、裁定的意見。經被告人同意,可以對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9.辯護人發現被告人隱瞞重大犯罪事實,經辯護人耐心教導仍拒不坦白的,可以拒絕繼續為其辯護。
10.辯護律師接受委托並被指定為辯護人後,有義務為被告人辯護並負責到底,除非被告人堅持不讓其繼續辯護。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護,不得偽造證據或者與被告人串通舞弊,曲解法律對抗審判,逃避處罰。他們有義務對在辯護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嚴格保密,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