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辯護律師可以查閱和摘錄本案卷材料,了解案情和證據材料.律師閱卷,法院應當給予必要的方便,並提供閱卷的處所.其他辯護人經過人民法院的許可,也可以了解案情。
3.辯護律師可以與的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可以賃法律顧問處的工作以及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在看守所或其監管場所會見被告人,看管場所人員要註意方式,盡量避免增加被告人談話的內容,以免影響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
4.辯護律師可以持法律顧問處的介紹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訪問,調查本案案情;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給予支持。
5.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對開庭日期的確定,應當留有辯護人準備出庭所需要的時間.辯護人有權申請法律延期審理,法院應在不影響法定的結案時間內予以考慮。
6.在法庭審理階段,辯護有權參加法庭審理,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鑒定人發問;也可以經審判長許可直接向證人.鑒定人和被告人發問;可以對當庭宣讀和出示和各種證據材料提出質證;可以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可以同公訴人進行辯論,等等.
7.凡屬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附起訴書副本壹份,交由法院轉交辯護人,第壹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依法堤起抗訴,也應附書副本交由法院轉交辯護律師,凡有辯護律理由參加的案件,第壹審和第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書,裁定書,都應發給辯護律師副本。
8.在判決,裁定生效以前,辯護律師認為必要時,可以會見被告人,詢問對判決,裁定的意見,經被告人同意,可以對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9.辯護人發現被告人隱瞞重大罪行,經辯護人耐心教,指明利害,仍不肯坦白交待的辯護人可以拒絕繼續為其辯護。
10.辯護律師在接受委托和指定為辯護人以後,除非被告人堅持拒絕讓其繼續辯護以外,就有義務為被告人進行辯護,並負責到底。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護,不充許偽造證據或者串通被告人弄虛作假,曲解法律對抗審判,逃避懲罰.對在辯護中接觸到的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有義務嚴格保守秘密,交有義務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