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主要訴訟權利和法律義務如下:
1、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權利:
(1)有依法履行防衛職責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2)有權查閱案卷,了解案情;
(三)有權會見、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經許可或者同意,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5)有權申請休庭;
(6)法庭有權在調查過程中提問;
(七)有權對證人、證言進行詢問和質證,對證據提出異議;
(8)有權申請調取新的證據;
(九)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10)有權拒絕辯護;
(11)經被告同意,有權代為申訴;
(12)有權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辯護律師有權控告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或者人身侮辱;
(13)有權獲得起訴狀、抗訴書、起訴書、自訴人上訴狀、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訴訟文書的復印件;
(14)有權在開庭前三天拿到開庭答辯通知書;
(15)有權在偵查階段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16)會見犯罪嫌疑人並向其了解案情的權利;
(17)代表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的權利;
(18)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2、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義務:
(1)律師在履行辯護職責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遵守律師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
(二)律師必須認真履行辯護職責,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三)律師不得故意歪曲、捏造事實,毀滅證據或者制造虛假證據,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通,包庇使其不受應有的懲罰;
(4)律師在擔任辯護人期間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不得泄露;
(五)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嚴格遵守監獄的有關規則;
(6)律師應當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定程序;
(7)律師應當尊重司法工作人員,在審判過程中維護公安司法機關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