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查債務人的財務報表。檢查債務人申請信貸時或信貸檢查時提交的企業會計報表及其他財務資料,了解債務人對外投資、存貨、應收賬款等情況。;
2.密切關註新聞媒體、中介機構或政府部門披露的債務人財產信息。特別是披露的有關債務人投資、經營或財產變動的信息,如作為上市公司公布的季度、中期和年度報告;
3.從債務人家庭情況中獲取財產線索。通過社區、鄰居等了解被執行人子女的情況。,到被執行人老家查詢相關財產線索,了解工作經歷、主要聯系人、興趣愛好等情況。被執行人的,但註意不要侵犯他人隱私;
4.與債務人內部人員或交易對手溝通,獲取財產信息。了解和掌握債務人的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和重大財產變動信息,包括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到期債權等。;
5.查詢網上交易賬戶的資產。向法院申請查詢支付寶、移動支付、微信支付等網絡虛擬交易賬戶中的資金;
6.查詢債務人的賬戶。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提供債務人的銀行賬戶名稱、開戶行、銀行賬號等。向法院起訴,並向人民銀行申請查詢債務人的銀行賬戶和文件,以查明資金流向;
7.到公共財產管理和登記機關查找財產線索。
對債務人財產的調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銀行存款調查,銀行存款是最方便執行的財產,所以成為執行人員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的首要方向。這裏所說的“銀行存款”,是指被執行人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從事儲蓄業務的單位的存款,而不僅僅是在銀行;
2.不動產調查和不動產執行在實際執行案件中壹般意義重大,主要體現在第壹不動產價值相對較高,清算程序完善。其次,基於其性質,更難隱瞞房產轉讓,更容易查處;
3.動產的考察:動產是相對於不動產的壹種財產,是指在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情況下可以移動的東西,主要包括四類:機動車輛、機器設備、庫存的原材料和產品、個人物品。
4.投資調查,包括上市公司持有的股票、期貨、基金、債券、保險或在其他企業的投資權益;
5.其他產權調查。有些財產或物權在實際執行中容易被忽視。對於壹些特殊的執行案件,這類財產也應該納入我們的調查範圍,比如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出租車經營權等。
綜上所述,法院受理案件後,可以判決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債務人在法院裁定的期限內不償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在提出執行請求時,最好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不確定債務人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委托律師對債務人財產進行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二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