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會見時不能違反禁令,並可以列舉壹些主要規範:
1,不能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傳遞任何有關案件的線索,包括揭露罪行的線索;
2.不能用自己的手機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外界聯系;
3.不能以各種方式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通,不能以肢體語言、筆記、掌紋等方式傳遞涉嫌串通的信息;
4.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議,不能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參加會議;
5.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監管場所禁止傳遞的各種信息和物品;
6.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會見逃離監管場所。
(2)律師會見時要取得當事人的信任。
會見是律師的特權,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的機會。對於律師來說,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贏得當事人的信任,讓他們安心把案子交給律師。
(3)律師應當平等對待委托人。
律師和委托人的關系是委托關系,也可以是朋友關系。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律師不需要對被采訪人太過殘忍和嚴格。沒有必要像偵查員、公訴人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樣,居高臨下地坐在座位上,故意拉開距離,也沒有必要冷眼相視,訓斥教訓。律師可以坐得離客戶很近,和他們握手,表示同情,像朋友壹樣了解他們的真實情況。
(四)積極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在會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督促其糾正,但不能置之不理。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訊逼供,或者被老的頭獄卒毆打,或者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或者人格尊嚴受到侮辱,或者有病得不到治療,等等。
二、律師會見當事人時的註意事項
作為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在去開會之前,我們應該做好充分的準備。去開會前要進壹步檢查委托手續是否完備,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正式會議函是否規範,陪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業律師證或見習律師證、律師助理證,如果這次會議的重點內容較多,還要列出提綱。
(2)會見時,除了以上所列的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原則外,還要註意不要將通訊工具交給在押人員,不要攜帶信件、現金、物品等。,並特別關註受訪者的精神狀態和心理動向。壹個人在被羈押時,對律師的信任和依賴是無法替代的。律師如發現異常,應及時與羈押機關或司法機關溝通。為了獲得別人的尊重,律師必須用自己的行動證明自己,而不是整天抱怨災難。其實世界上最難的事情就是戰勝自己,管好自己。
(3)每次例會結束後,承辦律師要研究會議期間獲得的當事人(被告人)陳述,認真分析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和案件線索。該取證的,申請取證的,都要及時申請,因為只有“證據”才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