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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怎麽會見當事人,律師會見當事人的註意事項

壹、律師怎麽會見當事人

(壹)律師會見時不能違反禁止性規定,可以列舉壹些主要規範:

1、不能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任何案情線索,包括檢舉揭發犯罪的線索;

2、不能使用自己的手機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外界通電話;

3、不能用各種方式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也不能用肢體語言或夾帶字條或手心寫字等方式傳遞有串供嫌疑的信息;

4、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見,更不能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參加會見;

5、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送監管場所禁止的各種信息、物品;

6、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會見之機逃離監管場所。

(二)律師會見應嬴得當事人信任

會見是律師的特權,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溝通的機會。對於律師而言,首要解決的問題是贏得當事人的信任,使其放心將案件交由律師辦理。

(三)律師應平等對待當事人

律師與當事人之間是委托關系,也可以是朋友,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律師沒有必要對會見對象過於冷酷、嚴厲。既不必象偵查人員、公訴人員提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樣在座位上居高臨下,故意加大距離,也不必在態度上橫眉冷對,呵斥教訓。律師可以坐近當事人,可以與之握手,可以表示同情,可以象朋友那樣了解其真實情況。

(四)積極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律師在會見時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督促其糾正,而不能置之不理,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刑訊逼供,或者受到lao頭獄霸毆打,或者缺乏基本生活保障,或者人格尊嚴受到侮辱,或者生病得不到治療,等等。

二、律師會見當事人的註意事項

在偵查、審查起訴及審判階段律師會見的內容和工作方向,作為壹名刑事辯護律師應關註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壹)會見前的準備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會見之前應進壹步檢查委托手續填寫是否完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公函領取和填寫得是否規範、隨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業律師證或實習律師證、律師助理證、本次會見的重點內容如果較多還應列出提綱。

(二)會見過程中除應註意上述列舉的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原則以外,還必須註意不要將通訊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夾帶信件、現金、物品等,要特別註意被會見人的精神狀態和心理動向,壹個人在押狀態下對律師的信任和依賴是無可替代的,律師如果發現異常應及時與看押機關或司法機關溝通,律師要想獲得別人的尊重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而不應成天抱怨災“這難”“那難”,其實世界上最難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

(三)每壹次常規的會見之後,承辦律師都應對會見獲得的當事人(被告人)陳述進行研究,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案情線索要認真分析,該取證的應取證、該申請取證的應及時申請,因為只有“證據”才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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