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法院 (2011)殷刑初字第41號
2011-3-14
公訴機關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方雨,男,×年×月×日出生,×民族,高中文化,無業。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10年9月19日被安陽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0年1月31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趙景義,男,×年×月×日出生,×民族,小學文化,無業。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10年9月1日被安陽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0年1月31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檢察院以安殷檢刑訴(2011)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方雨、趙景義犯尋釁滋事罪,於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振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方雨、趙景義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0年7月17日晚21時許,張文強因同趙正茂有經濟糾紛,酒後與被告人劉方雨等人前去趙正茂的朋友丁金鋼家中滋事,丁金鋼不在家中,劉方雨等人又去安陽市殷都區鋼三路雅士俱樂部找丁金鋼,因丁金鋼不在,將丁金鋼的江淮同悅(車牌號予ES9393)玻璃等處砸毀。後劉方雨、趙景義等人又去安陽市開發區找趙正茂,行至鋼三路南段快至文峰大道時,因王超與壹輛車牌號為予EL9191的哈飛轎車差點相撞與司機桑合彬(劉方雨的朋友)發生爭吵,阻擋劉方雨、趙景義等人的道路,劉方雨、趙景義等人對王超進行毆打讓其讓路。後劉方雨、趙景義等人至開發區找到趙正茂,對其進行毆打,並將其劫持到車上回安鋼,期間在途中多次對趙正茂進行毆打。後趙正茂趁其不註意時逃脫。經鑒定,江淮同悅汽車被砸物品價值10630元,王超、趙正茂損傷均構成輕微傷。2010年9月1日,被告人趙景義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劉方雨、趙景義與被害人就附帶民事賠償已調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方雨、趙景義亦無異議,並有被害人丁金剛、趙正茂、王超陳述;證人劉伊沛、陳鴻燕、王利軍、桑合彬、宋雨只、高宇、牛紅生、袁文蓮、李誌波、趙躍躍等人證言;安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殷都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調解協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方雨、趙景義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方雨、趙景義犯尋釁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方雨、趙景義已同被害人就附帶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議,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壹、被告人劉方雨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七個月。
二、被告人趙景義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均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