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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偵查階段會見幾次

壹般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會見都不受限制,只要正當上班時間都可以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會見不受限制,具體次數要根據辦案需要、辯護需要而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刑事案件主要分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三個階段,每個階段律師起到的作用不同,當事人家屬有權委托律師介入案件。

公安局偵查階段,辯護律師能多次會見嫌疑人,沒有次數上的限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包括什麽內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4)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

(5)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綜上問題所述律師偵查階段會見幾次的內容,建議詳細情況可以咨詢當地警局或政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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