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因醫療、脫產學習等原因申請暫停執業的,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出。律師事務所同意的,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其律師執業證書交由備案機關保管。
2.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中,對暫停律師執業情況進行總結並向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
3.律師暫停執業期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但考核成績不予評定。
第二,暫停恢復
1.暫停執業行為消失後,律師應當向律師事務所申請恢復執業。律師事務所同意的,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其律師執業證書由備案機關交回。
2.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中,對恢復律師執業的情況進行總結並向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
三。吊銷執業證書
1.不再作為律師執業的;
2.喪失部分或者全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死亡;
3.原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4.受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
5.與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調離律師事務所,不再受聘於其他律師事務所;
6.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被吊銷或者註銷,且未受聘於其他律師事務所的;
7 .因其他原因終止律師執業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依法辦案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詐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的;
(五)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煽動或者指使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普法宣傳工作總結例1
隨著《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頒布,政府法制宣傳工作面臨著越來越緊迫的任務。近年來,我局加大政府法制宣傳工作力度,把政府法制宣傳作為我市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全方位開展政府法制宣傳工作。
壹、具體做法如下: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我局把政府法制宣傳作為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