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執業風險的表現形式
1、民事賠償的風險。律師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律師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因律師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主要表現在法律理解的錯誤或偏差、證據收集的失誤或遺失證據、延誤訴訟、程序適用的錯誤等。 2、行政處罰的風險。行政處罰的風險,是律師行政管理部門因為律師違反《律師法》而給予的制裁。主要法律依據是《律師法》第四十七條至五十三條,特別是《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觸犯該條規定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有關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規定,是律師執業的“紅線”,是能否繼續端起律師飯碗的問題,必須給予高度的重視。 3、刑事責任的風險。刑事責任的風險主要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壹直是懸在中國律師頭頂上的利劍,無論妳承認或不承認。此外,還有關於行賄罪、妨礙作證罪、偷稅罪、泄露國家秘密罪等,都是律師要時時留心、處處在意的高壓線。 4、人身傷害的風險。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什麽樣的人都會碰到,律師的人身傷害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對方當事人實施的傷害行為。二是自己的當事人,由於對案件結果的不理解或由於律師的包攬包訟產生的爭議而對律師實施傷害。三是律師的意外風險,例如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出現的交通事故。 5、律師的名譽風險。由於當事人對案件的辦理不滿意,或律師被訴訟、被處罰而導致社會的否定性評價。二、具體案件辦理中防範風險的幾點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