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律所實務丨洗錢罪的犯罪構成、辯護及預防

律所實務丨洗錢罪的犯罪構成、辯護及預防

實際生活中,員工提供個人賬戶給公司使用;公司與公司之間通過虛假交易進行資金往來;夫妻、情人、親屬之間借名買房等等;上述情形非常常見,大多數人都沒有意識到其中隱藏著巨大的刑事風險,有可能會被指控構成洗錢罪。筆者擬從洗錢罪的基本概念入手並結合具體的案例,壹方面想提醒民眾謹防洗錢罪的刑事風險,另壹方面又希望為那些並不構成洗錢罪卻被指控構成洗錢罪的民眾找到壹條辯白之路。

01什麽是洗錢罪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而實施的提供資金帳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或者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構成洗錢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從主觀上來看,行為人主觀上是為掩飾、隱瞞上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這裏的“掩飾、隱瞞”是指行為人以轉移、轉換、收購等方法將自己或者他人實施上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予以掩蓋或洗白。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可以通過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接觸和掌握上遊犯罪及其犯罪所得和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方式等,結合客觀實際情況與犯罪意圖綜合判斷。洗錢罪所指的上遊犯罪,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這裏規定的是某壹類犯罪,例如“貪汙賄賂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汙賄賂罪”壹章中的所有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詐騙犯罪”包括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節“金融詐騙罪”兩節中規定的所有犯罪。這裏的類罪也應包括基於實施“毒品犯罪”等七類犯罪的目的而實施其他犯罪的情況,具體確定的罪名不壹定是這七類罪。這裏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是指上遊犯罪行為人犯罪所獲得的非法利益以及利用犯罪所得的非法利益所生產的孳息或者進行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經濟利益的來源和性質。

從客觀上來看,行為人實施了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洗錢罪的本質在於為特定上遊犯罪的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消滅犯罪線索和證據,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實現犯罪所得的安全循環使用。

刑法列舉了五種洗錢行為:

(1)提供資金帳戶,是指為犯罪行為人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等的行為,包括提供各種真名帳戶、匿名帳戶、假名帳戶等,為其轉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提供方便。

(2)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者有價證券,是指犯罪行為人本人或者協助他人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財產通過交易等方式轉換為現金或者匯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據或者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財產的真實所有權關系。

(3)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這種行為的目的是犯罪行為人為自己或者為他人掩蓋犯罪所得資金的來源、去向。這裏的支付結算方式包括轉帳、票據承兌和貼現等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4)跨境轉移資產,是指以各種方式將犯罪所得的資產轉移到境外的國家或地區,兌換成外幣、動產、不動產等;或者將犯罪所得的資產從境外轉移到境內,兌換成人民幣、動產、不動產等。實踐中,跨境轉移資產有直接跨境實施的,如通過運輸、郵寄、攜帶等方式跨越國(邊)境實現資產轉移,以投資等方式購買境外資產等;也有間接跨境實施的,如犯罪集團控制境內、境外分別設立的兩個資金池,當境內完成收款後,通知境外資金向外放款,實現跨境轉移資產。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是壹個兜底性規定,包括將犯罪所得投資於各種行業進行合法經營,將非法獲得的收入註入合法收入中,或者用犯罪所得購買不動產等各種手段,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對該款原規定又作了進壹步細化,包括:

(1)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

(4)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6)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

(7)通過前述規定以外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02洗錢行為在具體案例中的體現下文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洗錢犯罪的典型案例來幫助大家深刻認識洗錢行為在實際案例中的具體體現:

雷某、李某洗錢案

被告人雷某、李某,均系杭州瑞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某公司”)員工。

(壹)上遊犯罪:2013年至2018年6月,朱某為杭州騰某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某公司”)實際控制人,未經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參展推廣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ACH外匯交易平臺,以騰某公司名義向1899名集資參與人非法集資14.49億余元。截至案發,造成1279名集資參與人損失***計8.46億余元。後朱某被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犯集資詐騙罪,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洗錢犯罪:2016年年底,朱某出資成立瑞某公司,聘用雷某、李某為該公司員工,並讓李某掛名擔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除從事瑞某公司自身業務外,應朱某要求,明知騰某公司以外匯理財業務為名進行非法集資,仍向朱某提供多張本人銀行卡,接收朱某實際控制的多個賬戶轉入的非法集資款。之後,雷某、李某配合騰某公司財務人員羅某等人,通過銀行大額取現、大額轉賬、同櫃存取等方式將上述非法集資款轉移給朱某。其中,大額取現2404萬余元,交給朱某及其保鏢;大額轉賬940萬余元,轉入朱某實際控制的多個賬戶及房地產公司賬戶用於買房;銀行櫃臺先取後存6299萬余元,存入朱某本人賬戶及其實際控制的多個賬戶。其中,雷某轉移資金***計6362萬余元,李某轉移資金***計3281萬余元。二人除工資收入外,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萬元的好處費。

在這個案例中,檢察院認為雷某、李某為掩飾、隱瞞朱某集資詐騙的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采取提供資金賬戶;取現、轉賬等方式將集資款轉移給朱某,涉嫌構成洗錢罪。

03洗錢罪的辯護(壹)主觀不明知

刑法修正案十壹之前,刑法壹百九十壹條對洗錢罪的規定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采取提供資金賬戶等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構成洗錢罪。雖然刑法修正案十壹刪除了明知的規定,但是並不意味著要構成此罪,不需要證明犯罪嫌疑人存在主觀明知。我認為犯罪嫌疑人存在主觀明知仍然是構成洗錢罪的重要要件。

主觀明知可以從兩個層次角度理解,第壹個層次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其行為是壹種犯罪行為。如果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很低、年齡很大,確實不知道其行為屬於犯罪行為的,辯護人可以從犯罪嫌疑人主觀上不具有洗錢罪的犯罪故意入手進行辯護。第二個層次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錢財系洗錢罪的上遊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二)不屬於洗錢罪的上遊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洗錢罪是壹個下遊犯罪,其核心的行為是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收益進行洗白。因此要構成洗錢罪,首先應該有壹個洗錢犯罪的上遊犯罪,如果沒有上遊犯罪的存在,自然也不會有洗錢罪的存在。又或者雖然有上遊犯罪,公訴機關並無充足證據證明接收的、轉移的錢財是上遊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那麽同樣不構成洗錢罪。如果在具體案件中,公訴機關並不能證明存在有洗錢罪的上遊犯罪存在,或者並不能證明接收的、轉移的錢財是洗錢罪的上遊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辯護人可以從此角度入手進行辯護。

(三)沒有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

如果行為人並沒有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如資金賬戶並不是行為人提供的,而是被盜用。又如接收資金的行為是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如果在具體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提出其並沒有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辯護人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的陳述,收集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

具體案例:(2014)犍為刑初字第102號刑事判決書(後因證據原因被撤銷)

犍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底,剛參加工作不久的被告人楊某與唐某(已判)認識後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2011年11月22日非婚生育壹子唐某某。爾後楊某在家照顧小孩,無工作無經濟來源。2010下半年至2011年初,唐某組織陳某等人到沐川、邛崍等地制造冰毒***計60余公斤用於販賣。期間,唐某將部分毒資拿給楊某用於購買位於成都市武侯區鷺島路33號24棟2單元6樓601號的住房壹套,大眾途銳轎車壹輛、購買120萬元和300萬元的理財產品。被告人沈某甲與前夫離婚後其女楊某由楊某乙(楊某姑媽)養大,沈某甲同被告人周某結婚後,先後生育二子,夫妻二人無正當工作和經濟來源。三被告人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帳戶之間頻繁劃轉,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明顯不符的財物。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沈某甲、周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第壹百九十壹條之規定,應當以洗錢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用唐某給的資金購買住房壹套、轎車壹輛及理財產品的事實成立,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楊某犯洗錢罪定性不當。根據楊某與唐某系非法同居關系,且同居期間唐某尚未離婚,兩人並未長期在壹起,唐某雖制毒但不吸毒,結合楊某的認知能力及本案的客觀事實,不能推定楊某明知上列巨額款項是唐某的毒資,也不能推定楊某明知是洗錢罪規定的其他上遊犯罪所得,但是以楊某對唐某的工作及收入狀況的了解,可推定楊某明知唐某的上列巨額款項來源不合法,而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為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要件和特征,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洗錢罪的罪名不當。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至2012年7月期間,被告人周某提供銀行賬戶由沈某甲與楊某賬戶進行了6次相互轉款560萬的事實清楚,但根據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看出,第壹筆是由周某轉向楊某,整個轉賬過程沈、周壹***轉了390萬元給楊某,楊某轉了170萬元給沈、周二人,沈、周還多轉了220萬元給楊某,從資金走向及轉款結果來看,被告人沈某甲、周某將自己的資金轉賬給了被告人楊某的行為與指控的沈、周二人幫助楊某替唐某洗錢的行為相沖突,亦不能完全排除三被告人之間系借貸關系的可能性;要認定沈、周二人明知楊某轉給沈、周二人的款項是唐某犯罪所得,及要認定沈、周二人轉給楊某的款項系他人犯罪所得,公訴機關所舉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程度,故指控三被告人之間相互轉款的行為構成洗錢罪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沈某甲、周某在唐某犯罪期間,出現大量的資金往返、現金存取、轉款的事實清楚,但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不能證實沈、周二人銀行賬戶大量資金往返、現金存取、轉款等款項是來源於他人犯罪所得,故公訴機關指控沈、周二人犯洗錢罪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上面這個案例雖然因為證據原因被撤銷,但是仍然可以證明前述三個角度的辯護是有效的。當然實踐中,每個個案都是不壹樣的,辯護律師要立足於案件本身的事實及證據,緊摳洗錢罪的犯罪構成,實現有效辯護。

04洗錢犯罪的預防(壹)企業、個人如何避免自己犯洗錢罪

對於大多數企業、個人而言,這些企業家、個人其實並沒有意識到將公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幫助朋友過壹下賬有可能會面臨如此巨大的刑事法律風險。對於上述企業、個人而言,要建立起刑事法律風險防範的意識,管理好企業、個人的銀行賬戶,不將自己的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不替他人取錢、不替他人轉移資金。當然,對於這些企業、個人而言,如果有條件的話,我還是建議應當請專業的律師擔任自己的法律顧問,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預防刑事法律風險。

(二)司法機關如何預防洗錢犯罪

1.加大洗錢犯罪的法制宣傳

國家應該多通過壹些普法節目、案例、電視短劇等等形式,加大哪些行為會構成洗錢犯罪的宣傳,提高企業、公民的法律意識,從而減少洗錢犯罪的發生。

2.有關部門提高對洗錢犯罪行為的重視程度,及時預防和懲治洗錢犯罪

人民銀行是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收集分析監測,發現重大嫌疑主動開展反洗錢調查,並向司法機關提供洗錢犯罪線索和偵查協助。人民檢察院辦案中發現洗錢犯罪線索,可以主動向人民銀行調取所涉賬戶資金來源、去向的證據,對大額取現、頻繁劃轉、使用關聯人賬戶等異常資金流轉情況可以聯同公安機關、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等進行分析研判,及時固定洗錢犯罪主要證據。公安機關在辦理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過程中,要重視贓款的追繳,加大追繳力度,若發現存在洗錢犯罪的線索時,應及時立案偵查。

  • 上一篇:律師怎麽收費
  • 下一篇:毛洪濤的領域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