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的代理律師在庭審中辯護稱,死者吳某某的損害結果是徐某某的欺詐行為、活動經營者在資質審查和安全保障中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吳某某過於自信所致。李的善意給予好處的行為不是故意和重大過失,不存在過錯。故李不承擔相應的分擔損失或賠償責任。
“如果李不給提供轉讓參賽資格的機會,吳就拿不到參賽資格,更別說參加半程馬拉松了。這個案子的悲劇也不會發生。因此,李某某轉讓資格與死者吳某某損害結果的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告代理人李律師認為。
李某某的代理律師回復稱,李某某與尤某某只是朋友關系,從未見過本案中的其他人。李某某同意將自己的參與名額轉讓給尤某某,屬於善意行為,不屬於侵權行為。因此,李某的好心與吳某因運動過度猝死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第三人遊某某陳述,他和吳某某是同事,平時因為個人愛好會報名壹些馬拉松。兩人都是馬拉松愛好者,所以主觀上是出於同事之誼和朋友之助,沒有轉讓號碼布牟利的動機和行為。就本案事故而言,事件運營方對遊戲現場疏於監管或默許,在管理上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責任。
在法庭辯論中,原被告和被告對基本事實爭議不大,但對過錯和因果關系爭議較大。經過三個多小時的庭審,壹審全過程已經結束,具體結果將擇日宣判。原告吳某某家屬表示,所有訴求已在代理律師意見中反映,將等待法律的公正處理。
由於本案是我國首例馬拉松運動員猝死索賠案,該案的法律判決將為此類賽事的責任認定提供參考標準,從而進壹步明確馬拉松等體育賽事中各方的義務和責任,規範各方行為,減少甚至杜絕事故的發生,對我國蓬勃發展的體育賽事將產生深遠影響。因此,海滄區法院適用3名法官、4名人民陪審員的“大合議庭模式”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