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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樂的侵權案件

博時基金經理馬樂被批準逮捕涉嫌“老鼠倉”,獲利近2000萬元。

2065 438+03 . 9 . 2從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獲悉,該院以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對博時基金經理馬樂批準逮捕。

偵查機關初步查明,2011至2013年5月30日期間,馬樂利用博時精選基金的非公開信息,操作其控制的3個股票賬戶,用臨時購買的匿名神州行卡通過電話下單,在之前或同時向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買入同壹股票76股,並進行交易。

2065438年7月1日和6月12日,證監會凍結了三個股票賬戶,涉及資金3700萬元。2013 7月17日,馬樂向深公投案自首。同日,深圳大眾立案偵查,將其刑事拘留。

在接受質詢時,馬樂交代:“我利用我控制的三個證券賬戶,先在基金賬戶買入,再從基金賬戶買入;先於基金賬戶賣出,基金賬戶再賣出,使受控賬戶獲得穩定的高收益。”據調查,這三個證券賬戶的開戶人是馬樂妻子的親戚或同學,但賬戶都是由馬樂操作的,密碼也由他負責。

辦案檢察官郭嘉說:“犯罪嫌疑人馬樂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員工,利用職務之便獲得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壹百八十條之規定,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

檢方表示,根據現有的事實和證據,馬樂可能會幹擾證人的證詞,這具有社會危險性,也是逮捕的必要條件,因此將其逮捕。

根據刑法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2065438+2004 1.2,深圳市檢察院就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案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馬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1884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1883萬元。4月4日,深圳市檢察院抗訴稱,壹審判決適用錯誤,量刑明顯不當。廣東省檢察院支持抗訴。10年10月20日,廣東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廣東省檢察院認為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於6月27日以165438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65438年2月8日,最高檢察院研究該案,認為本案終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在2015年7月8日的庭審中,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出兩名檢察官出庭履行抗訴職責。由於馬樂在重審期間沒有委托辯護人,最高法院通知相關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出庭辯護。控辯雙方就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馬樂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原審量刑是否適當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

上午庭審結束後,合議庭宣布擇期宣判。2015 65438+2月11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東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壹巡回法庭公開宣判被告人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再審壹案,判處馬樂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913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查明,原審被告人馬樂在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時精選股票投資經理期間,利用其掌握的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買賣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654.38元+0.05億元。馬樂在案發後自首的事實與原審壹致。另查明馬樂非法獲利應為人民幣19120246.98元。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馬樂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未公開信息,違反法律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根據刑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參照本條第壹款關於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規定處罰。從本罪的立法目的、意義和技術來看,應當適用第壹百八十條第壹款的全部規定。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累計成交金額654.38+0.05億余元,非法獲利654.38+0.91.2萬余元。其犯罪數額遠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是案發時我國查獲的此類犯罪數額最大的壹次。根據《刑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馬樂本應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鑒於馬樂能從國外主動回國投案自首,退還全部違法所得並足額繳納罰金,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對其減輕處罰。原審裁判誤解了法律規定,導致馬樂犯罪情節的貶低。馬樂被判處三年監禁,緩刑五年,這應該得到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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