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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政法委機構設置

鞍山市政法委機構設置包括辦公室、綜合執法局、審查調查局、法制辦公室、矛盾糾紛調解仲裁中心等部門,負責市政法工作和監督各級政法機關依法行政。

鞍山市政法委員會,簡稱“鞍山市政法委”,是市及以下政法機關的最高領導機構,下設辦公室、綜合執法局、審查調查局、法制辦公室、矛盾糾紛調解仲裁中心等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市政法工作和監督各級政法機關依法行政,推進全市政法工作的規範化、標準化和專業化。具體職責包括:1. 落實各項法律法規及重要決策部署;2. 組織協調政法系統各項工作,指導和督促各級政法機關依法行政;3. 加強對政法隊伍建設和人才培訓;4. 負責處理社會矛盾及重大案件,開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工作;5. 推進全市平安建設及法治宣傳教育等。鞍山市政法委員會下設的各個部門,分別承擔不同的職責。例如,綜合執法局主要負責行政執法和經濟執法,審查調查局則負責對涉及政法領域的重大案件進行審查和調查。法制辦公室則協調、推進全市法治建設,矛盾糾紛調解仲裁中心則負責處理社會矛盾和糾紛等。

鞍山市政法委員會的監督職責是什麽?鞍山市政法委員會的監督職責是監督和檢查各級政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司法活動和內部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鞍山市政法委員會作為地方政府政法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承擔著極其重要的工作任務。在全面推進政法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地方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政法工作條例》第四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成立政法委員會,全面推進政法工作。同時,《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於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懲治,不負刑事責任的,受到行政處分或者其他形式的制裁。這兩條法律均明確了政法委的重要角色和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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