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購房者表示:“我不介意二手房、但我介意死過人的二手房”。
死過人的二手房常常會給人帶來精神恐懼,長期居住會影響居者的健康,所以極難賣出去或者往往要比市場上的房子便宜不少。因此很多房東或者中介賣二手房時會選擇隱瞞房屋曾經死過人的事情。也曾經有人因為買到過此類房子走法律程序申請退房成功。但並不是所有死過人的房子都能成功退房,這還得看妳買的是不是“兇宅”。
余姚的溫女士花了100多萬元買了壹套二手房,後來被告知這處房產是“兇宅”。溫女士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原房屋買賣合同,原房主退還房款並賠償相應損失。經兩次公開審理,法院最終駁回了溫女士的訴訟請求。
溫女士為何敗訴,所謂“兇宅”究竟怎麽個說法?
案件審理“兇宅”壹說存在爭議
據余姚法院的丁法官介紹,我國目前尚無有關“兇宅”的法律認定,該房屋是否屬於“兇宅”也無法界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溫女士提交的其他證據,法院均予以采信,但就非正常死亡壹說還是存在爭議。
法院在調取公安機關的筆錄時發現,筆錄中記載沒有出現他殺或者自殺等惡性事件,很有可能是其自身原因或者疾病死亡,這與大眾觀念中的“兇宅”是不同的概念。法院最終駁回了溫女士的訴訟請求,主要理由是:房屋的主要功能是供人居住生活的,難免會有生老病死的事情發生;“生老病死”沒有特別違反公序良俗,沒有對房屋周圍造成嚴重影響,系生活的正常範圍。涉案房屋內確實有人死亡,但公安機關沒有立案審查,也沒有相關屍檢報告,該人員的死亡原因無法證明。
丁法官認為,從民間對“兇宅”的定義來說,答案各種各樣,但僅停留在各自理解的範疇內,文化程度不同理解也不壹樣,很難成為合同撤銷或解除的理由。更多情況下,法院根據合同的具體約定來判定,同時需要提出訴請的壹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律師觀點無明文規定賣方有告知“兇宅”信息的義務
就“兇宅”的適用法律、如何舉證等,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胡律師這樣釋義:從我國法律層面來說,沒有對“兇宅”進行定義。壹般認為,“兇宅”指曾發生過兇殺、自殺、意外致死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房屋或場所。由“兇宅”買賣引發的官司,全國各地均有;涉及此類案件的,只能適用《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法律規定來理解。對於業主故意隱瞞兇宅信息將房屋出售的,目前司法部門傾向於三種處理方式:撤銷買賣合同、違反公序良俗合同無效、解除買賣合同。如果是中介隱瞞“兇宅”實情的,則無權收取中介費且需賠償損失。
當前,還沒有明文規定賣方有告知“兇宅”信息的義務,那麽,作為買方來說,如何進行自我保護呢?
胡律師提醒購房者:首先要有避免購房糾紛的意識。購房時要多方查證,事先做好調查,通過周邊居民了解出售房屋的使用情況;其次是雙方協商購房過程中,要註意保全證據,除了形成書面購買協議外,最好讓賣方簽署壹份非“兇宅”承諾書,或是采用錄音證據保全的辦法,發生購房糾紛可作為原告舉證。以避免買到“兇宅”惹來糾紛。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2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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